10月14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下称《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在于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当上市公司出现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情形之一时,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就是股份回购。
证监会称,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市场主体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股份回购尚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效机制。此次《回购规则》的修订涉及四条内容。
针对上市公司回购条件,《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对于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此外,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降低股份回购窗口期过长的影响,证监会优化了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将《回购规则》第三十条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王楚涵 周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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