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保障气瓶安全。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管理办法提出,对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实行充装许可制度。充装单位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充装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内从事气瓶充装及相关活动。
充装单位新购买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民用燃料钢瓶,应在封头上凹印有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等永久信息;经过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有电子识读等标志,并及时将检验信息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充装单位不得向气体使用者出售自有产权气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气瓶要及时办理注销、报废手续。
气瓶的颜色标记、警示标签清晰,符合相关规定;自有产权(或托管)气瓶数量超过2万只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经当地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办理了使用登记的气瓶上涂敷本充装单位专用的颜色标志。
气瓶充装、销售、检验等环节已全面实现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的充装单位,其对应的可追溯信息记录,可以替代纸质版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记录等,追溯信息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气瓶充装及充装前后安全检查等记录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充装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改造、更换充装信息化设施设备,篡改、伪造充装信息化数据。(马彦铭)
责任编辑:FRT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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