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和《标准》从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和《标准》全面落实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对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证事项降费调整。如涉及房产继承、遗赠、赠与等公证费用标准,按照房产面积或者房产价值计算较低的作为计价标准,单套居民房产办理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与公益活动和证明赡养、抚养协议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办理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基本公证服务项目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邢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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