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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8月8日电 (记者 刘育英)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日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7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应当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并由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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