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和购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和购销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我省将扩大集中带量采购参与范围,在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基础上,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并执行中选结果。加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基层推广力度,积极推动中选药品供应和配送服务向基层延伸,乡村基层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扩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服务范围,定点零售药店要在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中选药品加价率,以及中选药品采购、销售、回款、监管等管理措施和违约处理条款,并在销售场所张贴集中带量采购专用标识,明码标识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和零售价格。
同时,鼓励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低挂网限价,对于主动将挂网限价降低至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及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未选择供应我省,但以不高于中选价在我省挂网销售的药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范围。
购销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将规范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长期处方适用范围,开具长期处方时,要对慢性病患者进行认真评估,并在门诊病历详细记录有关信息。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健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管理措施,加快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调剂工作,对用量较大的中选药品,必要时可采用拆剪零售包装等措施,防止倒药、串药等现象。对同一人同时为多人代购药品的,应在登记记录上注明理由,严禁超过患者实际用量开具和销售集采药品。(陈微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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