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并不知道,法律其实没有问题,她会护佑我们多行正义。而行不义者,必有一款法律等着他。
广西某地一男子骑电动车不慎摔倒,腿上鲜血直流。随后赶到的一女子将其扶起并送到医院。男子声称没带钱,女子垫付了医药费,并跑前跑后帮忙取药。然而,医治完毕后,男子非但不称谢,反而诬陷女子是肇事者……
这是最近刷屏网络的一段视频,似乎是很熟悉的桥段,对吧?幸好“农夫与蛇”的故事没有上演——无奈之下,女子报警,民警调取了事发路口当时的监控录像。面对监控视频,该男子最终承认是自己不慎摔倒,好心女子得以保住清白。
但沸腾的民意平息起来却不容易。过万的评论、跟帖中,很多人追问:如果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好心人如何说得清楚?很多人感慨:做好事既费钱费力,还要面临心理创伤,风险太大,我们还是不要去做了!
这种反应相当自然。但正因其自然,更令人担忧。笔者思忖,为什么一个对于法律的错误理解,居然如此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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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索寓言》里的“农夫与蛇”,寓义是要分清善恶,对于不义之人,不必施以仁义之举。孔子云,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入,无道则隐……孟子言,防祸于先而不致于后伤情。知而慎行,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这种“预判风险、远离灾祸”的思想,与《伊索寓言》的教益可谓异曲同工。
然而,救助他人反遭讹诈与“农夫和蛇”的根本区别在于,在事发突然、情势紧急的情况下,救助者根本无从预判,躺在地上的是知恩图报的好人,还是怀有蛇蝎之心的恶人。这是否意味着,在公德心的驱使下你上前施救,如果没法自证清白,将面临着巨大的责任风险?
从2011年的“小悦悦”案,到今年的“女子斑马线遭二次碾压”,因为“恐惧担责”而见死不救,成了一种现象。见死不救的路人需要从灵魂深处拷问自己,但更需反思的是,为什么如此多人会做出这样冷漠的选择?是他们生就冷血,还是他们对社会的认知击穿了自己的道德底线?
很多人并不知道,法律其实没有问题,她会护佑我们多行正义。
有人怪罪法律保护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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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他人需要自证清白才能避免无妄之灾吗?显然不是。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前述事件中,如果男子认为女子撞了他,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利,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换句话说,即便没有监控视频,那位好心的女子最终也不可能被讹诈成功,因为男子的片面之词,显然无法成为具有确定性的证据。
因而,路人倒地,大家都放心大胆地上前施救吧!莫让心头的雾霾,遮敝你的温暖与阳光。我们要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善恶到头终有报”。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非但如此,法律还豁免了救助人因经验不足而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在上海,素有“好人条款”之称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42条规定,此条规定,就是为了在救护车到来之前,打开生命通道的“最后一公里”。这些富于人文主义气息的规定,释放着法律的善意。
对于那位恶意讹诈的男子,难道不应课以法律责任以儆效尤吗?
所谓“人在做,天在看”。其实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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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诈者是否构成违法,如果构成,违反的是什么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凡此种种,均须在法律框架内细为分析。
是不是名誉侵权?名誉侵权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所知悉。该男子虽然诬称女子是肇事者,但并没有公开散布,故尚不构成名誉侵权。那么,算不算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指向的是财物,可以在民事与刑事两个层面展开。在民事上,民事法律向来不追究未遂的情形,在本事件中,因为讹诈没有成功,因而该男子并不构成财产侵权。在刑事上,虽然也追究未遂的情形,但构成犯罪,往往还要满足数额等客观要求。这次事件,不存在较大数额,也没有发生多次敲诈的情形,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既不侵权,又不犯罪,讹诈恩人,道个歉就完了?
别担心,行不义者,必有一款法律等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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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这里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指的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所依附的一般秩序,它反映着社会基本价值取向,而“良俗”也被称作是善良风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承担着矫正法律或者填补法律不足的功能。
比如,有男子将财产遗赠给“二奶”,虽然赠予双方的意思表示均为真实,但该行为以非法同居为基础,有悖公序良俗,法院会判决该遗赠无效。
只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路线,都可能成为公序良俗所涵摄的内容。
而中华民族大量传统美德,比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舍生取义、精忠报国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优良品格,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荣辱观念……凡此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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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还不至于触发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有一个很好的惩罚办法:记入信用不良名单。
回到本案,男子讹诈未遂,虽未直接引发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此种恩将仇报、寡廉鲜耻的恶劣行径显然违背公序良俗,从而违背了《民法总则》的规定,那就要承担相应的代价。
2017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明确规定,反映信息主体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记为信用信息。而根据国家多个部委、最高人民法院等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欠债不还、乘车逃票、医闹船霸等行为,都可被记为信用不良。举轻明重,此等讹诈救命恩人、违背公序良俗的卑劣行径,被记入平台,当无疑义,甚至可以记为严重失信行为,在相关领域对其联动惩戒,例如限制乘飞机、高铁、住星级宾馆……即便他是农民,也可以限制享受针对农村的精准扶贫待遇。
社会信用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是一个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而当拥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并用好这个体系,对于“抑恶扬善”将是一道重要的屏障。
引导人性回归温暖与善良,是为法律的正道。
说这么多的意思是,即便有人帮扶他人反遭讹诈,也别因此驻停你那颗善良的心,要相信生活可能会和你开个小小的玩笑,但正义绝对不会缺席——在法律的护佑下,乐施好善者收获的,终将是内心的平静与精神的丰盈。
原标题:救人却遭讹诈:现实版“农夫与蛇”面前,法律会冷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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