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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共场所休闲请看好你的狗

   2017-05-08 20:37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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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曾于2006年和2009年出台两份文件,其中有提及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戴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及时消除犬只排出的粪便和呕吐物;不得伤害他人。同时,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以及医院、候车厅、商店、公园等公共场所。

  不过,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部门无法可依,实际管理上还是难免存在空白,目前还是只能靠养狗人自我道德约束。

  对此,宝盖山风景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呼吁,游客到景区休闲,请多一份文明。而且,虽然没专门法规对公共场所遛狗做出约束规定,但记者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