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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通告

   2017-05-01 19:59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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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通告

为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委托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办自然人线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具体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

委托代开的对象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取得的销售金额单次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应税收入;自然人单次代开金额上限为5万,每月代开次数不超过3次。

下列货物、劳务、服务不得代开发票:

㈠非国税部门管征的经营收入。

㈡国家禁止销售的货物。

㈢非法、违法、传销的货物。

㈣品目为初级农产品等具有抵扣功能的发票。

㈤属于免税范围,纳税人需要享受免税政策的。

㈥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代开发票的受票方限定为福州市范围内企业和自然人。

委托代开范围以外需要代开发票的可到当地国税窗申请代开发票。

二、委托代开代征的具体流程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办自然人线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

(一)线上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流程

代开申请人只需在手机或移动终端上完成以下流程,便可实现代开发票:1.安卓系统通过应用宝下载、IOS通过APP STORE下载安装“易办税”APP并注册;2.选择人物所在地城市和税局;3.阅读代开须知;4.完善代开申请人基本信息;5.填写代开发票信息;6.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信息;7.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支付宝在线支付,轻松完成税款缴纳,系统确认收到税款后自动开具电子发票。

(二)申请发票代开需提供的资料和纳税义务

1.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范围包括: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网上填写)、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电子图片。

2.网上代开发票平台代开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征税款,申请人在线支付税款(支持微信和支付宝方式),然后代开发票,确保先缴纳税款后开具发票。

3.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上加盖有国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电子签章。

4.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收取代征税款外,不收取发票工本费和任何其他费用。

(三)委托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式样和平台启用时间

委托代开的发票使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式样和版本。委托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为申请人纳税义务发生所辖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左上角有“代开”字样。“网上代开发票平台”的启用时间自2017年4月26日起启用。

(四)网上代开发票平台不支持的项目

1.网上代开发票平台不支持已经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的作废和红字冲减。

2.网上代开发票平台不支持已经代征税费款的退税。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