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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州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

   2017-05-01 19:58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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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州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

为确保我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201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休渔区域、时间和对象

㈠钓具作业暂不休渔。

㈡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市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㈢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㈣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2.休渔相关要求

㈠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码头或者澳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㈡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㈢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㈣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㈤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伏休期间渔运船不得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并扣减渔船燃油补助款。

举报电话:8333519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