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敏感海域生产作业渔船管控
记者黄凌通讯员郑春桥高晨晖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为切实维护海上正常生产秩序,避免发生海上冲突,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部署要求,市渔业部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敏感海域生产作业渔船管控。
落实主体责任。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对渔船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主体的各项职责,管好自家人、看好自家船;深入渔村、港、码头等渔船集中停泊点,通过座谈会、面对面说服教育、各种培训教育等形式,加强对船东船长及渔民的警示宣传教育,把警示教育落实到船到人,不断提高大局意识、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深入摸底排查。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习惯前往敏感海域作业渔船的情况,对掌握的重点船只、人员建档管理,强化对渔船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强化执法巡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加大海上巡查力度,形成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海域的巡查,防范和规劝渔船民不要到敏感海域捕捞作业。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重要节点不出事。
加强监控值守。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局应急保障中心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充分利用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密切关注渔船的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对可能进入敏感海域的渔船,第一时间通过群发信息、海事卫星电话等形式,提醒规劝渔船不要前往。
妥善处理事件。一旦发生海上意外事件,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了解掌握情况,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确保人身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渔民群众财产损失。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依法查处。对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有关劝离敏感海域指令的渔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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