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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试行入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6-12-24 11:55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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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省检察院试行入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本报讯(记者肖凤珍 杨健鸿 通讯员龚波)“一个厅级干部受贿案从受理案件到决定逮捕仅用了4天。取消了处室讨论、处长把关、分管领导签字等环节,完全由入额检察官独立办案,责任明确了,效率大幅提高。”近日,云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办理了司法改革后新办案模式下的第一起审查逮捕案件。

今年12月初,云南省检察院党组讨论率先在省院试行司法责任制,决定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办案新模式。12月12日,该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了该院反贪局报请逮捕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启忠受贿案,计算机系统根据轮案机制自动将该案分配给侦监处入额检察官丁钰办理。

根据云南省检察院制定的《侦查监督业务权力清单(试行)》,丁钰独立办理案件并承担责任。经查,陈启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达200余万元。在细致审查多达14本2800余页卷宗、提讯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逮捕意见书后,丁钰认为虽然该案属于重大案件,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必要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于是独立作出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启忠的决定,并于12月16日向犯罪嫌疑人陈启忠宣布了逮捕决定。

“独立作出决定,独立担责,完全消除了依靠各级领导把关的想法,审查案件更细致,考虑问题更全面。”丁钰告诉记者,为保证案件顺利侦办,她主动发挥引导侦查职能,梳理出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侦查部门提出了16条补充侦查取证意见。

据悉,今年12月,云南省检察院根据云南省情设置了相应的办案组织,如根据云南省地处祖国西南边陲,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繁重的特点,设立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处;为打击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设立了毒品犯罪检察处等。同时,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整合了省院内设机构,淡化了行政管理色彩,明确和细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突出了办案组织的专业性。

(原标题:独立决定 独立担责 云南省检察院试行入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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