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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法律职业互换渠道意义深远

   2016-06-28 09:27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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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法律职业互换渠道意义深远

刘晶瑶(本报评论员)

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简称《办法》)全文发布。《办法》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应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这一办法的公布,对于畅通法律职业互换渠道意义深远。从我国现有的司法人才培养体系上看,法官培养的路径相对单一。应届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参加中央、地方的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从书记员做起,经过5年时间通过考试,成为助理审判员,之后成为审判员,培养一名成熟的法官,这样的过程大约需要十余年的时间。如今,中办印发的选拔办法,则将律师、检察官、法官之间的职业界限打通了,让三者之间的人才流动成为可能。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至关重要。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一直存在着制度上难以逾越的分水岭。这种制度上的隔绝,阻碍了人才的有序流动,也让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长期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对国外司法制度稍有了解的人,就会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许多资深法官都是由律师中选拔而来,历史上很多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都有过律师执业的经历。同样是肩负审判职责、承担立法重任,如果有过一线的律师执业经历,或者曾经在法学研究领域有过一定造诣,在担任法官与检察官的时候,能够更好地运用深厚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职业经验,指导司法实践。

提及从律师和法学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很多人会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这种想法很美好,可现实很残酷。的确,从薪酬的角度看,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差距很大,而近年来,优秀的法官、检察官离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不少,但反向流动的人才仍显得凤毛麟角。从这个角度看,印发的这一《办法》落实会不会有些难度,遭遇“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呢?

实际上,做好任何一项职业的前提,都应该是热爱与信仰,如果单纯为了钱而工作,难免陷入职业倦怠期。从这一点看,国外的他山之石值得借鉴,在相对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官队伍的平均年龄相对更大,许多人都有过律师、学院的职业经历,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国内也已经有这样的例子,被称为律师转行做法官第一人的商建刚的经历就值得借鉴,他已经做到了国内一流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但就在去年结束了16年的律师生涯,进入上海市二中院担任法官。

建立全面健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畅通法律职业互换渠道,不仅对人才流动有益,更能够从根本上夯实法治中国的基石。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