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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执法权的行使和边界

   2016-06-15 10:00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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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执法权的行使和边界

张建伟认为,我国宪法法律对各类公民权利都有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部分执法者对于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等,没有相应的法律认知。比如,在深圳警察强行传唤女孩事件中,涉事警察将两名女子带回警局,实质上是对其人身自由的控制。可现实中,一些执法者对这类行为完全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只当是例行公事。

张建伟说,认知缺乏的背后,是外在制约的缺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警察权是所有公权力当中对公民权利可能造成侵害最大的一项权力,其行使和边界尤其需要加以严格规范。

其一,要加强警察权的司法控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安机关的侦查是作为司法机关的辅助,一旦发生重案就需要检察机关乃至法官的介入,通过司法权的控制来制约警察权,防止其过于扩张。

其二,侦查保密是必要的也是通行的,但律师的介入也是必要的和可控的,防止执法活动的“卡夫卡城堡”现象。实际上,最容易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环节是讯问环节,可以考虑在讯问环节引入律师在场机制。侦查不公开原则不意味着绝对封闭,实践证明,律师的介入对执法者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权利有积极的作用。

其三,执法过程应该录音录像。以交警为例,执法记录仪是一个便捷且有效的技术手段,能大大提高交通违法处置的文明程度。按照我国法律,一些重案有规定必须录音录像,但一般案件没有强制要求。技术的进步已经使得这一外在监督变得十分简单有效,没有理由不落实。

其四,允许公民进行执法现场的录音录像,且以不干扰办案为原则,公权力不能干预和阻止。现在的情况是,很多时候执法者强力夺取公众的拍摄设备甚至毁坏其设备,这实质是对自身执法规范化的不自信。既然执法规范,就不怕录音录像,正如中央提出的,要让每一个案子都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