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

正文 >常见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常见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1970-01-01 08:00   作者:   编辑:郭晴天
字号:T T

常见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会发现自家屋顶搭盖阳光房或者浇捣采光井等都会被城市管理部门制止甚至拆除,很多人对此甚是不解。现依据《城乡规划法》,对构成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归纳总结。

1.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的违法建设行为。目前,我国主要是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未根据相关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的,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具体违法建设行为包括违法占地、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等行为。

2.改变特定用地用途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该类设施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保障要素,是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是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亟须建立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具体违法建设行为包括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破坏城市环境或者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等行为。

3.违反各类临时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属于“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侵占、通信、人民防空、广播电视、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的临时建设均不得批准。具体违法建设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行为。

(胡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