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辽宁省AAA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施联合正向激励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20条具体措施,对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实施正向激励。
辽宁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始于2008年,至今已开展了4次评选认定活动,经过多年探索形成了健全的AAA级和谐企业管理体系,现有省级和谐企业259家,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62家。
《意见》明确,除了认定为辽宁省AAA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享受激励政策外,被命名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被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称号所在企业同样享受激励政策。
激励政策主要包括:财税政策激励,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优先考虑,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深化服务政策激励,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乡住房建设、工会等部门推送用工人才需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经办业务服务;信用政策激励,通过全国信用平台公告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记入省级地方征信平台,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利率,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可延长至两年或三年;评优评先政策激励,推荐评选文明单位、劳动模范、青年文明号、优秀企业家等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等。
此外,《意见》提出加强和谐企业动态管理,健全动态退出机制,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定期组织开展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认定、复验(普查)及抽查工作,依据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延续、取消称号决定。(刘旭)
责任编辑:FRT136
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