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总部注册地迁入沧州、市内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次年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2000万元
为加快推动全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建筑业企业,日前,沧州市出台9项举措,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大力推进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总部注册地迁入沧州、市内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次年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2000万元。企业需在沧州市经营5年以上,否则收回奖励资金。
支持优势企业提质升级。全面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对本地新升规上建筑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按照省要求,申请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或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该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其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鼓励民营企业与市建筑业企业建立合作。在不影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前提下,鼓励沧州市民营企业(含房地产企业)与该市建筑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民营投资项目发包给该市建筑业企业,年度施工或服务累计合同结算额每超过1亿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一年度给予该民营企业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
支持市外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在沧州市和域外承揽项目。支持央企等大型企业与沧州市优势企业组建联合体,巩固市内市场、拓展域外市场。联合体完成的项目在本市缴纳增值税超过150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给予联合体最高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联合重组,积极开拓外埠市场,包括国际市场。
强化施工过程结算,规范竣工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全市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支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0%。规范结算审核行为,发包人只能审核一次,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已完成审核并支付的工程价款结算再次审核,咨询单位也不得承担二次复审的工程咨询业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时限最迟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推行“保函覆盖”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沧州市域范围内,推行工程投标保证金“年度一企一张保函覆盖全市投标项目”制度,一级及以上企业投标保函保证额度不高于10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投标保函保证额度不高于50万元。
打造精品工程,创建“沧州建造”品牌。大力支持沧州市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质量兴市战略与科技创新,每有一个施工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或施工技术获得国家级工法称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与其他部门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只能享受一次)。
加强银企合作。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促进银企信贷业务合作。对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和风险可控的项目适度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建筑业企业加强合作,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开发专项贷款产品、投标保函等项业务,多措并举推进建设项目,助力沧州市经济大盘稳定。
实施建筑工地差异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激励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实行扬尘治理差别化管理,对于信用优良的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公益民生等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列入正面清单。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一级响应期间外,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的基础上,施工工地可进行除土石方、建筑物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以外的施工作业,已达到绿色生产条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除限制原材料进场外,原则上可以正常生产供应。(王雅楠)
责任编辑:FRT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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