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全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增加收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省启动了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新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全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一类地区1710元/月,每月提高207元;二类地区1575元/月,每月提高225元;三类地区1440元/月,每月提高225元。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人均每月提高219元,涨幅达16%以上。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嵩明县,执行一类地区标准,即每月1710元。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即每月1575元。其他各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即每月1440元。
调整通知要求,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调整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各州市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省级及时修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系统参数,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扎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黄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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