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275家商品储备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可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且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企业变动情况,并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储备企业的税收优惠申报资料。(马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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