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医保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医保制度普惠性、可及性,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省本级实际,决定从8月1日起,在省本级原有慢性病特殊病的基础上,增加19种慢性病、4种特殊病。
根据通知,我省在原省本级38种慢性病基础上,将增加慢性萎缩性胃炎、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胰腺炎、支气管扩张症、痛风、骨质疏松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阿尔茨海默病、血管性痴呆、癫痫、慢性周围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干燥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皮肌炎、椎管狭窄症、青光眼、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种,同时将原省本级门诊慢性病中的“精神分裂症”修改为“精神障碍”,其内涵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在门诊特殊病上,除将短肠综合症、银屑病纳入省本级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外,还将把“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原省本级门诊特殊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范围。此外,调整特殊病病种,将原38种慢性病中“再生障碍性贫血”调整为门诊特殊病,不再保留“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病。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和主体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强化评审认定的管理服务,持续推进评审认定行为常态化监管,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地。(霍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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