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的通知》,定于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
措施执行范围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鼓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给予阶段性优惠政策。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按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价(河北南网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0.372元/千瓦时)执行,不再上浮。在合理负担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基础上计算用户电价,并逐月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和新增线损损益。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所需资金在平衡代理购电价格与市场化用户价格差价损益中解决,多余或不足部分向其他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可按季度清算。
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该项措施惠及336.3万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用电成本11.1亿元。(潘文静)
责任编辑:FRT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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