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社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青海境内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属期自2022年4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及属期自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此外,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1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青海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据悉,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邢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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