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等15部门联合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48条内容为该群体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健康安全等权益保驾护航。
《办法》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户籍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同时,《办法》明确,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符合市场规律的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合理收益分配制度,保持合理末端派费水平,保证末端完成工作任务基本支出,保障劳动者合理劳动报酬。应当优化算法规则,按照“算法取中”原则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
企业应当发挥数据技术优势,健全完善订单分派机制,优化劳动者往返路线,降低劳动强度。科学确定订单饱和度,向劳动者分派订单量时,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合理管控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对连续送单超过4小时的进行疲劳提示,20分钟内不得再行派单。
安排劳动者在高温、低温恶劣天气等情形下工作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对其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应当协商确定相关补贴事宜。应当依法落实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柳姗姗 彭冰)
责任编辑:FRT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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