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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作用前所未有 “末位淘汰”早该淘汰了

2021-05-24 16:19:36 来源:东方网

企业在《员工手册》上规定,实施末位淘汰制。谁知与末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却被告到法院,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对方27600元。5月1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梅飚做客“周二之约”法官直通车,专场答疑劳动争议时,披露了这起典型案例。(5月22日长江日报)

近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引进了末位淘汰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每月底、季度末,用人单位就会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排名,排名末位的员工就会被以不胜任工作的理由淘汰。在一些企业末位淘汰已不仅仅是一项员工激励机制,俨然已经成了管理的灵丹妙药,这些企业把这种制度当做促进员工增强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的办法手段。但是,末位淘汰制度的滥用,以及其本身的不科学性和实行时暴露出的违法问题,末位淘汰不但不能让实行者得偿所愿,反而成了众矢之的,引致越来越多的员工反感,由此引发的官司不断,负面作用前所未有。

原本,推行末位淘汰的目的在于激励,通过增加员工压力,提升工作动力。但是,末位淘汰只是企业自身的管理方式,和《劳动合同法》并非一个概念。企业有权依法制定内部管理规范,但是,如果只是根据企业自身制定的管理制度条款和规定,用末位淘汰制去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这是没有法律依据行为。就算是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企业也应该履行调整工作岗位、培训等责任,绝不能省略这些环节。可是,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的末位淘汰很成问题,主要表现为,制定制度缺乏科学性与公平性,排序的标准和排序不科学、不合理,淘汰比例缺少大局考虑、长远设计,再有是淘汰执行缺失了应有的人性化、合法性。还有就是滥用末位淘汰,业务发展、考勤、甚至捐款也实行末位淘汰。种种末位淘汰存在弊端,造成有的单位忽略了员工能力有高有低的事实,“生搬硬套”,把人与人进行比较,而不是把人和工作标准进行比较,把所有员工简单放一起同考核,强行要求末位下岗、转岗,甚至开除,有失公平,有失公正,大失人心等等问题丛生,员工意见很大。

其实,不论是在企业规章制度里还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末位淘汰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约定,更不允许用人单位任意创设。因此,当用人单位以员工在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而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可是现实中,有的单位引入末位淘汰主要考虑的是实行管理上强势,利用“淘汰”、开除等强硬手段,约束、加压员工,以提高工作效率。这样的管理态度,明显在忽视甚至损害员工的需要和利益,严重脱离依法管理的法治精神,更有甚者明知故犯,耍小手段、打擦边球,违法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完全丧失末位淘汰的作用和意义。

我们常说,以人为本。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任何企业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发展离不开人的因素。做好员工工作、保障员工权益十分重要,不应整天动不动就是淘汰、开除极端手段。“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可见,在国家如此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那些不合时宜“末位淘汰”早该淘汰了。(黄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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