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着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偏小,但发展势头却相当强劲。此时加快规范市场,可谓正当其时。
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银保监会于9月28日至10月28日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此次《办法》正式推出,意味着互联网保险监管和发展都将进入一个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着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数据显示,2014年到2019年6年间,互联网保费收入超过3800亿元。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公开数据,2019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全年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857.7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55.7%。互联网经济发展,为保险行业带来了明显的增量市场。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受到关注。互联网保险满足了疫情期间消费者对投保非“面对面”需求,刺激了传统线下保险企业线上化。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保险意识增强,也为互联网保险带来了新机会。
然而,创新与风险总是如影随形。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隐患。比如,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和宣传中,隐藏着某些虚假信息、销售误导、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等,这些隐患如何监控和管理,已经成为行业和监管层需要不断解决的新课题。
目前来看,保险监管主要是实体监管,对类似微信营销这种网络传播方式,监管力度非常有限,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明显空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出台非常及时。《办法》规范的焦点之一就是强化持牌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保险机构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等。同时明确提出,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这是将管控和降低风险等措施前移到互联网保险的营销源头。
另一个规范焦点则集中在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中介渠道上,这是一个更需要强化监管的区域。近年来,中介平台发展迅猛。以人身险来说,2019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619.8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63.3%,占互联网人身保险总规模保费的87.2%。
面对快速扩容的渠道规模,《办法》划出了5道红线,以监控和筛选互联网保险行业中介准入者,包括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等。
这些规则的制定将有效整顿互联网保险行业中无照经营、混乱经营现象,逐渐建立起监管边界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保护权的互联网保险体系。真正规范的互联网保险,应该是保险公司产品与互联网科技公司流量良性融合,保险服务与互联网平台网络无缝连接,并能支持管理规范的持牌机构长期健康发展,强化其产业地位的一种系统,只有这种互联网保险才可能在更高水平上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当前,互联网与金融业正加速融合,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商业机遇。特别是随着政策红利不断释放,科技创新加速和渗透等因素推动,互联网保险正在成为一个巨大的风口。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偏小,但发展势头却相当强劲。此时加快规范市场,可谓正当其时。(江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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