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班代课“老师”猥亵女童获刑
山东烟台对性侵案件发出首例“从业禁止令”
1月25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对两起猥亵儿童案作出宣判,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并实施从业禁止,这也是烟台市对性侵案件发出的首例“从业禁止令”。
烟台市民曲某写得一手好字,经人介绍,在烟台某教育咨询公司书法班担任(临时)代课老师。2017年9月的一天,儿童丫丫(化名)和往常一样去培训班上课。上课期间,丫丫的妈妈张女士发现授课老师曲某的举止有些不对,他在一手教孩子握笔写字的同时,另一只手竟然顺势放到了孩子的裙下。
见此情形,张女士课后便向女儿询问,丫丫说老师经常摸她。张女士立即联系校方负责人并报警。警方讯问过程中,曲某对其多次猥亵儿童的不法事实供认不讳。
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杨某,本科毕业,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担任(临时)辅导老师,教授初中物理、化学。案发前一天,杨某打了一晚上游戏,第二天在候课期间邂逅了学生小美(化名),并在办公室里聊起了游戏,聊到尽兴时,杨某突然对小美实施搂抱、亲吻等行为。
小美意识到事态不对,立即将杨某推开,并表示要给父母打电话。被推开的杨某也意识到自己做了错事,不断央求小美不要告诉家长。但小美还是果断地拨通了父母的电话,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1月25日,芝罘区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处曲某有期徒刑6年,且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培训职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且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培训职业。
承办此案的法官曲信奇表示,曲某和杨某利用教师身份和教学活动,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成年学生,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这两个案件都是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其再次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若干年内从事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
曲信奇表示,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加强监管和保护,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培训机构本身也应当负起责任,从资质、师德、品行等多方面对应聘老师进行考察。
“最后,家长作为未成年人主要监护人,应当多与孩子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在第二起案件中,小美防范意识极高,有效避免了伤害的进一步扩大。”曲信奇说。
本报烟台(山东)1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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