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9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也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先用智慧浇筑的生活,是值得我们代代保护传承的民族文化瑰宝。在非遗保护中,传承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传承好老祖宗的技艺”,一些非遗传承人一“钻”就是几十年、一守就是一辈子、一干就是几代人。各级政府部门出面认定并授予传承者以非遗传承人资格,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是避免非遗项目“人亡技绝”的政策性安排。这些政策措施提高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给很多非遗项目保护传承带来契机。但同时,退出机制不健全也造成一些传承人名不副实的问题。
有的地方,非遗保护传承“重申报、轻保护”问题突出,反映到非遗传承上就表现为部分非遗传承人获得认定前干劲十足,获得资格后便万事大吉、不再努力。有的仅仅把“非遗传承人”身份当成一个捞取利益的“名头”,对传承义务履行不力。还有的长期占着传承人的位子,却“只拿补贴不干事”,挫伤了众多传承者的积极性。凡此种种,说到底都是退出机制不科学、不健全的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打破传承人“终身制”,建立严格的传承人认定和退出机制,健全对履职不力者及时清退的灵敏反应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宁夏通过地方立法打破非遗传承人“终身制”切合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打破传承人“终身制”不是标新立异,而是大势所趋。早在2011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就明确提出,要建立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不久前,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完善退出机制”。2017年年初,苏州市有关部门公布9名非遗传承人评估不合格,按规定两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将被取消资格。此举不仅没有影响当地非遗传承工作,反而增强了一些老艺人、老工匠“带徒授艺”的积极性——把真正投身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能人引进来,是确保能者上、庸者下的有效手段。
随着人们对部分非遗项目的喜爱,“非遗传承人”的头衔似乎变得越来越“值钱”,对此我们应予以客观看待。如果“非遗传承人”既拥有能力,又切实履行传承责任,在此基础上获得合法收益,自然无可非议。随着保护传承工作精进,很多非遗项目都可能变成文化市场上的香饽饽;“非遗传承人”往往需要有默默坚守的精神,但未必一定枯灯冷灶、过得苦哈哈。某种意义上说,“绝活变现”也是一种传承能力。反之,如果顶着“非遗传承人”的帽子只顾捞钱、不履行传帮带义务,甚至只是浪得虚名、根本不具备“非遗传承人”的水平能力,那么其头衔合法性就存疑。(李思辉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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