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过网络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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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原被告为前工作同事,双方在工作中曾产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被告将原告生活照的敏感身体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还多次发布不雅、低俗言论并@原告,通过平台私信向原告发送污言秽语。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性骚扰,同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已经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拘留5天,不应再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其发布的内容中使用原告肖像照作为配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被告在社交平台发文及他人平台账号下发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行为构成性骚扰,被告虽已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机关拘留,但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人民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倩在接受“人民说法”采访时表示,实施性骚扰不限于肢体行为,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语言等也可以构成性骚扰。
张倩提醒,在遭遇网络性骚扰时,可要求平台限制、删除相关信息,也可向妇联、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寻求帮助,必要时还可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骚扰者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然而,网络环境中实施性骚扰的都是网络用户,被骚扰者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虛拟的网络账号本身是不能作为明确的被告被起诉的。”张倩表示,这给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对此,张倩提出,被骚扰者可以向网络平台申请披露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并及时、合法、有效地保存好侵权行为的具体证据。证据中应该体现账号信息、时间信息、指向性信息等,可以是截图、录屏等,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构处进行公证。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及时保留证据,还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向网络平台调取留存的信息记录。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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