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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谢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分手后,李某多次欲与谢某某复合,均遭拒绝。2022年6月1日,李某因谢某某参加单身社交活动而心生愤怒,持水果刀捅刺谢某某的头面部及上肢,致谢某某轻伤。案发后,李某与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李某在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自首,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且已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谢某某的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后果、起因和李某的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犯罪情况,还应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谢某某及其近亲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 东 董 茜)
法官说法
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强制性约束措施。本案中,李某跨市到谢某某家中持械行凶作案,案发后仍继续联系谢某某欲图谋复合,法院在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之外,同时适用刑事禁止令,判令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谢某某及其近亲属,正是为避免谢某某等再次受到伤害,最大限度发挥司法裁判的效用,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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