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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乔宇飞 陶 博)美容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网购“水货”肉毒素给顾客注射,导致部分客户注射后产生不良反应。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叶某兵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查获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予以没收,并禁止叶某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兵系重庆某医疗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叶某兵为控制公司经营成本,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微信昵称为“高老师”(另案处理)的销售者不具备资质,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且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从“高老师”处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无任何中文标识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并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给医美客户注射使用。上述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冷链”运输,使用时存在单瓶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用于多名客户注射的情况,部分客户注射后产生不良反应。
2022年3月11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公司江北诊所检查时,从员工休息室冰箱内查获并扣押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4瓶。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上述查获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22年3月28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交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叶某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兵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鉴于叶某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叶某兵长期从事化妆品、医疗美容产品的销售,明知肉毒素产品作为毒麻药品,在购进、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过程中均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但却为了控制成本、获取更大利润而罔顾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同时,根据叶某兵的犯罪情况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对叶某兵采取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相关职业的处罚。根据叶某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发展不规范问题日益显现。实践中,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无资质开展诊疗活动、高额回扣介绍客源、非法销售使用药品、档案资料记录简单失范等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广大群众在进行医疗美容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者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综合医院就诊。同时,需要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切忌因轻信广告宣传而草率决定,对于使用的主要医用材料及药品,应核实清楚其来源、不良反应等信息。
另外,在进行医疗美容并可能遭遇服务合同纠纷或者损害责任纠纷时,要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慌张,第一时间做好三件事:为固定诊疗事实,及时保存好聊天记录、就诊记录、病历资料等材料;为便于查明相关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美容就医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在对医疗美容效果不满意时,暂缓进行其他诊疗或选择到其他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修复;如遭到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责编:梁秋坪、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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