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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薛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持此信用卡多次消费,共透支78061元。截至最后一次还款,薛某尚有58061元本金未还。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薛某仍未归还。之后,薛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薛某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法官提醒,现实中一些人认为,透支信用卡不按时归还,只相当于一种民事借贷纠纷,大不了被起诉后做“老赖”,不会被判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持卡人来说,要理性使用信用卡,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出现信用卡透支一定要及时偿还,避免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如果恶意透支逾期不还,还可能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倪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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