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改善居住环境,许多老旧小区居民自行组织加装电梯。面对加装的新电梯,高层住户翘首以盼,而部分低层住户却十分抗拒,双方权益如何保障?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加装电梯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将已加装好的电梯移位或拆除的请求。
为了方便生活,重庆市万州区一老旧小区某楼栋部分业主拟在小区内增设电梯一部。2019年11月30日,该楼栋全体业主在“业主书面同意意见”中均同意增设电梯,其中一楼业主吴某的婆婆杜某也在该书面同意书上签字。后该楼业主王某等人作为牵头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申请。2020年1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该楼栋增设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
后经业主委托,重庆某公司对该楼栋电梯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具质量安全论证报告,论证了该工程具有可行性并对原建筑结构无影响。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备案,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同意该楼栋增设电梯的复函。电梯安装完成待质检部门验收后即可投入使用。
然而,吴某却以婆婆杜某为老年人,对签字事项不知情,新增电梯影响其一楼房屋的通风、采光、隐私权利等,要求楼上住户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电梯移位或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电梯增设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审批、修建程序合法。吴某在工程规划、审批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通风、采光、隐私权利受损的依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上诉至重庆二中院。
重庆二中院认为,案涉电梯加装的表决程序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且增设电梯事项经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会审审批并备案,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吴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刘洋 向存丹 付丽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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