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 琪 通讯员 黄家良 蔡梦婕)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也屡见不鲜。但因网购存在时空局限,消费者本欲购买的宠物到手时却与商家描述不符,买卖双方由此引发纠纷。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因网络购猫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因出售存在明显健康问题的宠物猫,被判返还钱款。
黄某经网络平台认识出售宠物猫的吴某,于2021年6月以2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一只蓝金渐层宠物幼猫,约定“包证书、疫苗驱虫,非重大疾病或小猫夭折定金不退”。交付5000元定金后,黄某曾要求吴某提供买卖合同,吴某表示没有拟写合同,可将定金回执作为凭证。
黄某在接到涉案宠物猫当日将其送至动物医院进行体检,检查结果显示涉案宠物猫存在肌酐、谷氨酰转移酶等指标偏高或偏低等问题。黄某将情况向吴某反映,并要求其提供涉案宠物猫之前的体检报告,吴某未提供,但同意隔离观察一周确认健康后黄某再支付尾款及运费。
2021年7月28日,经动物医院诊疗,黄某发现涉案宠物猫先天折尾,要求退猫,但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后的诊治中,涉案宠物猫被诊断患有猫支原体结膜炎、外耳炎及睑炎。截至2021年9月10日,黄某为涉案宠物猫支付诊疗费及购买处方粮共花费5700.8元。
吴某要求黄某支付购猫尾款及运费,或者退回涉案宠物猫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支付购猫尾款及运费,并赔偿证据保全费等相应经济损失。
黄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吴某出售存在健康瑕疵宠物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同意退还涉案宠物猫,但吴某需向其退还购猫定金并承担治疗费及退猫产生的运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向吴某购买宠物猫,支付了定金,吴某向其发货,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吴某作为出卖人应遵守诚信原则,保证向黄某交付的宠物猫处于健康状态,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经动物医院诊断,涉案宠物猫存在明显健康问题,且吴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宠物猫在交付前为健康状态,主张病历及体检对象不是涉案宠物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黄某在收到宠物猫当日即对其进行体检,并第一时间向吴某提出猫的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异议,及时履行了检验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合意时不存在黄某主观明知涉案宠物猫存在健康问题或者双方特别约定免除吴某的瑕疵担保责任之情形。因此,黄某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法院依法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黄某主张吴某向其返还5000元定金并承担涉案宠物猫治疗费用57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涉案宠物猫因健康问题一直在动物医院隔离寄养,法院在判决前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涉案宠物猫身体病弱,已不适合再次颠簸运输、对外销售,且考虑到黄某在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了愿意继续饲养的实际情况,基于人文关怀,法院依法作出涉案宠物猫不予退回,由黄某继续饲养的判决。
■法官提醒■
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因为时空局限等因素,可能导致购买者不能直观全面地了解宠物品种、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问题,买卖双方也容易忽视对权责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难以依法维权。消费者如需购买宠物,应尽量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店铺;商家在出售宠物时,除了依法经营,更应自觉遵守公平交易、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与消费者的约定,共同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共建文明和谐社会。
(责编:吴楠、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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