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楼上王女士家装修施工不当漏水,楼下张女士家房屋受损。张女士多次找王女士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其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及维修费共计3000元、误工费1000元,鉴定费3万元由王女士负担。
原告张女士诉称,被告王女士为楼上住户,其装修房屋后由于防水处理不合格,卫生间频繁漏水,导致自己家中屋顶长期阴湿、散发异味,卫生间吊顶积水、龙骨锈蚀、浴霸进水。另由于被告将阳台改建成厨房,通过阳台的雨水管进行排水时发生漏水,导致自家阳台顶部雨水管接口周边的墙面阴湿糟烂。被告维修后未对原告墙面进行修复或赔偿,原告曾因漏水问题多次联系被告,并向物业报修。物业也协助双方反复沟通协商,明确告知被告漏水原因并提出维修方案,但被告态度蛮横,一直故意拖延拒不维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极大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鉴定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评估结论:房屋因漏水导致的浴霸和龙骨的损失价值为1000元,同时对卫生间顶部、阳台墙面修复出具了修复方案,该修复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2000元。张女士缴纳鉴定费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女士房屋漏水造成楼下张女士房屋损坏,故王女士理应赔偿张女士的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张女士主张数额合理,法院不持异议。对于张女士主张的误工费,因张女士为协调处理漏水受损事宜发生请假误工情况,故其合理的误工损失应予赔偿,但其未提交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法院酌情认定其误工损失为1000元,由王女士予以赔偿。鉴定费3万元由王女士负担。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陈雅楠)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其行使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其行使权利不能在其不动产内恣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
本案系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该类型的案件,最好最快的解决方式是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调解解决。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楼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财产损失的价值、修复方案以及修复方案的造价等问题涉及专业领域,需要前后启动多个鉴定程序,由鉴定机构得出专业的结论。如果确定了楼上对楼下造成损失的金额、修复费用,楼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楼下因修复漏水产生的相应合理损失,楼上也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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