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庭审表现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在一起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案件的庭审现场,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到法庭采纳,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7月,大中地区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发现,2019年7月19日,服刑罪犯王某因琐事将同监舍罪犯周某的鼻子打伤,监狱虽及时对周某进行了治疗,并依照监规监纪对王某予以处理,但并未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和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后王某、周某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9月9日刑满释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则需要追究王某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该院要求监狱及时组织对周某开展伤情鉴定、督促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建议得到监狱采纳。
因二人均刑满释放,侦查机关经多方查找,于2021年5月找到了周某,经鉴定,周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持续监督,盐城监狱于2021年6月11日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王某立案侦查,9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让他不解的是,案发时监狱已经对其作过处理,被害人也表示原谅他,为什么现在要“重翻旧账”?办案检察官耐心对王某进行了释法说理,王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深感后悔。2021年10月9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刑满释放后,王某在某建筑公司打工,经济收入、家庭生活、社会关系等均趋于平稳,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险性比较低。为尽可能降低案件查办给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带来的影响,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责编:马昌、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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