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14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新闻发布会现场。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必须要大有作为。”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意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提出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法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
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
据介绍,在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意见》提出,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切实贯彻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债务人合法有效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因刑事案件无法推进审理、无法维护其民事权益的问题,《意见》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
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
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此次发布的《意见》提出,要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在采取查封措施时,尽可能不影响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生产经营。对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该财产自行融资的方式偿还债务。
“这不是对作为债务人的中小微企业不采取执行措施,而是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充分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在能够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
《意见》还提出,要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如果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依法严肃追责,决不姑息。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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