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作为监护人的母亲搬家致女儿两周未上学,父亲向法院申请抚养女儿,法院将如何处理?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中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记者从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1年10月27日,该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的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原告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该院少年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某茜由被告陈某抚养。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原告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母亲,在原告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被告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原告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原告让小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原告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胡某茜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有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法院审理认为,还应该再给予胡某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但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该《家庭教育令》裁定:
陈某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
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做法为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规定《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
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说法
天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家庭教育令》是根据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主要意义就是规范家长正确的履行抚养孩子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氛围。同时天心区法院将联合妇联、共青团和民政部门共同建立联动机制,确保父母都要拿出足够的时间来陪伴孩子,给予孩子关爱,给予孩子应有的教育,促进家庭教育促进法能够真正的落实落地。
记者采访法院相关负责同志获悉,《家庭教育令》是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该令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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