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 (李楠楠、薄晨棣)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并答记者问。对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类案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相关负责人给出答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践中,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纠纷不断,对此,检察机关采取了相应的务实举措。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将推动解决此类问题作为“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务实举措,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一是通过个案办理探索解决新路径。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先后办理了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陈某发诉江西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等一批因冒名婚姻登记而难以撤销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清事实,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冒名婚姻登记”,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条新途径。
二是以指导性案例示范引领办案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确属“骗婚”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为指导执法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参照。
三是推动完善制度,凝聚合力加强诉源治理。针对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反映的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该指导性案例时,要求行政检察厅主动商请有关部门从制度上解决此类问题。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在建立机制方面也进行了有效探索,如山东省检察院会同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在地方层面就妥善处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率先作出规定。
与此同时,针对当事人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因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骗婚”“被结婚”而引发的纠纷,对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同时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登记行政管理秩序,有必要依法妥善处理。对诉至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要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工作要求,依法审查认定起诉条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此基础上,要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选择适用更有利于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裁判方式,依法作出裁判。同时,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充分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和解,化解因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骗婚”“被结婚”产生的婚姻登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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