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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如今有了定论

2020-12-10 14:05:39 来源:北京青年报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一解释明确了食品不合格生产者、经营者不得推诿责任;提供免费餐食,安全责任不能免;电商销售食品安全问题,在平台对商家未履行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等。

具体到网购和外卖,《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此外,《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解释》还对实践中出现的“黑作坊”问题作出了规定,对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解释》指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点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如今有了定论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明知”的认定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经营者只有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者“明知”的判断至关重要。

《解释》第6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第6条对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等。以上情形下,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

《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前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并未要求以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为前提。该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一定是在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

《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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