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价拖车案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车辆所属公司支付拖车施救费31685元。法院比对原告提供的车辆照片及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确认现场作业的有拖车两辆、勾机一台、高低板车一辆、10轮货车五辆、75吨吊车一辆、小平板车一辆、施工人员3名。就各类车辆及人员的收费情况。首先,原告提供清障施救收费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原告主张按照其自制的救援价目表予以收费,但该价目表未在作业前出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作业车辆或收费场所对该价格进行公示,网站上亦无公示,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据北京海淀法院官网消息,8公里路程需要支付12.87万的拖车费,因车辆所属公司拒不支付,拿不到费用的汽车救援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车辆所属公司支付拖车施救费12.87万元。13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车辆所属公司支付拖车施救费31685元。
原告汽车救援服务公司诉称,原告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的联动救援机制成员。2015年10月23日22时30分,原告经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的调配,对位于海淀区杏石路口东的由北京号牌的大货车与河北号牌大货车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进行救援、拖车以及清理现场。该事故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号牌的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接到交警的调配任务后,先后共计派出救援车3辆、200吨吊车1辆、75吨吊车1辆、钩(勾)机1部、货车5部、高低板车1辆、人员6人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救援、托运等事宜。在托运过程中,车辆残骸从拖车上掉落,原告又调配1辆75吨吊车进行救援。
原告将上述事故车辆运送至指定停车场,并告知被告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为12.87万元。被告公司则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监控视频中显示原告派出现场救援车辆、人员与原告主张的救援车辆、人员形式、数量不一致,存在重复计费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清障救援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因双方事前未就实际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达成合意,原告应对其实际使用车辆人员的情况及收费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就实际使用车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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