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11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实施《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被举报的事故属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属于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办法》明确了如何举报和向谁举报。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热线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办法》界定了举报事项边界和奖励标准。详细列举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培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油气管道、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火灾隐患、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领域等18大类300余项安全生产举办事项和奖励标准。其中,安全生产培训类事项的举报奖励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李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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