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突出管理重点,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技术导则》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管理类别分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和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具体划分原则如下: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或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同时,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技术导则》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
上述负责人表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数量占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比例不足一成,但危险废物产生量占比超九成。为落实“放管服”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技术导则》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单位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周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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