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青海银保监局等多部门联合制定《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近年来,青海各地陆续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为遏制欠薪发挥了良好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存储主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有的还被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该《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存储形式、存储程序以及创新提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比例。
根据《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按照合同额的数额区间,在1%至3%之间进行存储,并设定存储上限,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大额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个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的情况,为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可适当下浮存储比例,可下浮至施工合同额的0.5%。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50%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相关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在惩戒措施上,《办法》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提高100%,提高后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邢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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