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降低了特困人员认定门槛,为特困人员撑起“保护伞”。
据悉,《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所涉及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
同时,《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原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具体收入范围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为切实解决“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办法》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收入低于天津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此外,《办法》还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天津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降门槛”,《办法》还提高了审核确认效率,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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