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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