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日前公布省政府令,决定自3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首先明确政府责任,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日受理。一般案件应当在3日内将事实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清偿到位。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针对建筑工程分包等热点问题予以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进场施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精准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相关部门的监控预警范围。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刘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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