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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很“脆弱” 强制平台开放应谨慎

2019-03-27 11:43:57 来源:中国经济网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涌现出一批用户量巨大的互联网平台。近年来,围绕着屏蔽、封杀等问题,互联网平台之间“嘴仗”不断,也引发了社会争议。这反映出平台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也反映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给传统政策法规带来的挑战。

近日,在互联网平台治理与竞争政策前沿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封杀与开放等话题展开探讨。

平台很“脆弱”

有观点认为,用户量巨大的互联网平台应该定义为基础设施或者必备设施,此类大型平台应有向其他互联网应用开放的义务,不应封杀其他互联网应用乃至竞争对手。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表示,平台如果要被定义为基础设施或者必备设施,应满足很多条件。例如,它应当是其他互联网应用进入市场不可缺少的条件。此外,从经济、技术和法律层面看,它应当是不可复制和不可替代的,但是互联网平台种类很多,数量也很大,单个平台很难被定义为不可替代。

以腾讯“屏蔽”今日头条系产品为例,王晓晔表示,微信是一个10亿级用户的互联网平台,很多人认为它已经成为一种互联网基础设施或者必备设施。但即使是缺少微信端的开放,今日头条的多款产品用户量也达到了亿级。因此,很难说微信是其他产品进入市场不可缺少的路径。

“互联网企业既有赢者通吃的自然垄断性,更有创新的脆弱性。”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学家范剑平表示,以传统产业视角看,大型互联网平台好像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互联网或者物联网时代,这种判断很难成立,因为技术创新更迭速度极快,即便是大型平台企业,也很容易被后来者取代。因此,不能因为平台的市场份额大,用户量大,就简单为其贴上“垄断者”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标签。

强制平台开放应谨慎

基于此,专家认为,在对互联网平台治理过程中,对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由强迫平台无差别开放的观点,应持谨慎态度。

“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不是为了保护具体的竞争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说。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晓华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成为行业赢家,花费了巨大成本和代价,很多互联网平台要经历持续的、长期的亏损,才能做到如今的规模。如果因为平台规模大,就强制其不加选择地开放,后来者可以免费利用这一平台,那么对于平台的构建者是一种伤害,对后来创新者的积极性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比较》杂志研究部主管陈永伟也持有类似观点:“要求平台强行开放,尤其是向竞争对手开放,会严重影响后来者建设平台的积极性。假如说,其他应用可以比较低的成本直接使用其他平台设施,那谁还会选择创新呢?因此,从长远看,这种开放可能会弱化未来的市场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互联网平台往往涉及用户的敏感数据。强制开放,就意味着强制分享用户的身份数据、行为数据和关系数据,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的法治环境下,会增加用户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安全风险。此外,这些数据是平台企业的战略资源和核心资产,构成了平台企业的竞争优势。强制免费分享数据,不利于保护平台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应当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监管方式上需不断创新

与会专家表示,对于当前互联网平台竞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争议,有关部门应当在监管方式上创新,给企业自治和企业间共治更多空间。

“在互联网经济领域,要避免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必备设施界定过宽过泛,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磊表示,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监管框架监管新兴软件平台。对新兴软件平台的监管,应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经济特性以及技术迭代周期大大缩短等因素,创新监管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对此表示,互联网平台可以主动提高开放度,但这种开放一定要建立在双方达成合约的基础上,不能成为一种强迫或者免费的开放行为。“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我主张互联网平台开放。”

时建中也表示,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应当开放这一问题,可以先由当事各方尝试通过协议予以解决,即以市场方式解决竞争问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此过程中,要审慎地使用行政命令强制平台开放商业网络和用户数据。科学、合理、有效的平台治理机制应该包括政府管制、平台自治、平台间共治等多种治理机制。对于新兴经济,政府要为平台自治和平台间共治留出必要的治理空间。”(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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