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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严重社会问题 日本新道路交通法“别车”入刑

2020-06-22 11:43:37 来源:法制日报

继日本众议院6月初通过严厉惩处别车行为的新《道路交通法》后,日本政府内阁会议近日又通过了新《道路交通法》施行令。新法把别车定义为“妨碍交通”行为,对别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处以罚款、有期徒刑和行政扣分的处罚。

已成严重社会问题

6月2日,日本众议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新《道路交通法》。

新《道路交通法》把别车行为列为刑事处罚对象,原因是近几年别车事件增多,其中个别案件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广泛影响。

据日本警察厅2020年2月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2019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事件中,不保持车距的别车事件共有13787起,比上年大幅增加16.9%。此外,据警察厅实施的有关别车遭遇的公众调查结果显示,有35%的受访者表示曾遭遇过别车,而其中15%的人曾有过3次以上被别车的经历。

以上两项警察厅的统计资料显示,别车行为引发的事故正成为一个严重、普遍的社会问题,而法律上对别车行为定义的空白,既不利于遏制日益增加的别车行为,还将造成部分被害案件无法可依的情况。

作为最具代表性的恶意别车事件,2017年发生在神奈川县高速公路上的别车致2死2伤的事件在日本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2017年6月5日晚,案犯石桥和步因在事发路段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停车不当,受到被害人萩山嘉久夫妇的提醒而心存不满。之后,在萩山夫妇驾驶车辆继续上路后,石桥在高速路上反复对萩山的车辆进行干扰,在将萩山别停后,石桥下车对他们进行言语挑衅、谩骂。就在此时,萩山夫妇的车辆遭到后方一辆卡车追尾,造成下车的萩山夫妇不幸身亡,车内萩山夫妇的两个女儿受伤。2018年12月14日,横滨地方法院对案件作出宣判,认定石桥和步反复干扰受害者正常驾驶的恶意别车行为与受害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石桥“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可判5年以下徒刑

鉴于上述情况,新《道路交通法》把别车定义为“妨碍驾驶”行为,具体包括不保持车距、恶意加塞、危险靠近平行车辆和蛇形驾驶、非必要按喇叭、危险变换车道、随意闪大灯、低于最低限速行驶、违法驻停车、急刹车、逆向车道靠近共10项。

新《道路交通法》对多次发生别车行为并存在引起交通事故危险的,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约合3.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对在高速公路或一般道路上逼停对方车辆并险些造成车祸的“显著危险”行为,加重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约合6.6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该处罚力度与醉酒驾驶的处罚一致。

此外,对一般别车行为,新法规定扣25分,两年间取消驾驶资格。对在高速公路上逼停对方车辆等造成“明显危险”的情况扣35分,三年间取消驾驶资格。对于别车,不仅是驾驶员,教唆别车的同乘人员也将被立即吊销驾照,最低两年内无法重新取得驾照。

因原《道路交通法》没有写入有关别车行为的规定,仅以“违反车间距离保持义务”和“违反安全驾驶义务”进行规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别车,适用于刑法上的“暴行罪”和“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与之相比,新法把以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为目的、可能造成交通危险的别车行为列为“妨碍驾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进行惩处,起到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

自行车别车也要罚

值得一提的是,新《道路交通法》还把自行车别车行为列为“妨碍驾驶”危险行为,对14岁以上、3年内违反两次的人员,处以参加安全学习或5万日元(约合33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处罚。把自行车的别车行为列为处罚对象,这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日本法律把自行车定义为“轻量车”,属于车辆的一种,因此自行车原则上应在马路上行驶。但因为日本道路普遍狭窄,设有专门自行车道的道路更是少之又少,加上近年来民众健康意识的提升,骑自行车出行增加,且使用自行车派送外卖的人员也大幅增加,自行车与汽车抢路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经常发生自行车与汽车的交通事故。

日本警察厅今年2月公布的报告显示,尽管近年来日本全国交通事故总数呈逐年递减趋势,但与自行车相关的交通事故却一直保持较高数量,使得自行车相关事故在所有交通事故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2019年其比例高达21.1%,创近年新高。在各种自行车相关的交通事故中,骑车时打手机、戴耳机听音乐和速度过快占绝大多数。

新《道路交通法》把自行车别车行为定义为“妨碍驾驶”,具体包括以妨碍汽车、摩托车及其他自行车的通行为目的逆行堵路、危险靠近平行车辆、变道、不必要的急刹车、不断按铃、不保持车距、违规超车等7种行为。如发生自行车别车,对14岁以上、3年内有两次危险行为的人员,将处以参加安全学习的惩处,如不参加将被处以5万日元(约合33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原《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自行车“妨碍驾驶”行为有14项,包括闯红灯、醉酒骑车、硬闯道闸挡杆、在指定路段不临时停车、违反人行道通行方法、违反步行者专用道路的车辆行驶义务、骑刹车不良的自行车、无视通行禁止标识、不遵守人行道行车道区分要求、在道路一侧行驶时妨碍路人、违反交叉路口安全行驶义务、妨碍交叉路口优先行驶车辆、违反环形交叉路口安全行驶义务、违反安全骑车义务。在原《道路交通法》中自行车一直被作为“交通弱者”加以保护,新法把自行车别车列入处罚对象,事实上是对近年来出现的自行车相关交通事故增加倾向,特别是“弱者作恶”现象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和遏制。(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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