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版票”众筹发售宣称回报率411%,是合法电影融资还是非法集资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几年,国内电影市场异常火爆,电影票房普遍高涨,不过,这个蓬勃的市场在给很多人带来希望的同时,也让一些人看到了“可乘之机”。去年以来,一种名为电影版票的理财产品开始出现在网络平台上。
近日,央广新闻热线收到听众反映称,自己遭遇了“电影版票”骗局。很多网友也在社交媒体上发问,什么是“电影版票”?这种电影投资的理财产品靠谱吗?
一千块钱一张版票 电影上映却遥遥无期
去年1月,杨果然(化名)购买了10张“长润影视中心”销售的电影《狐踪谍影》“电影版票”,共计1万元。长润影视中心宣称,这部电影由两位知名演员主演,2018年国庆档上映。杨果然告诉记者,当时他是在销售方指定的官网上购买的:“交易记录是有的,在他们的网站上买的。买完后,合同隔了好长时间也不给我寄。到2018年6月份,我催了几次才把合同给我。”
杨先生说,他收到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有很多霸王条款或者消费陷阱,就没有签,要求退款无果,也未收到已付费购买的电影版票。通过深入了解,他认为这份合同涉嫌诈骗,果不其然,电影并未如期上映。“去年3月份就变化非常多了。先是说开机的时候,男女主角都换掉了,导演也换掉了。说是国庆节上映的,结果也没有上映。后来推到春节档上映,春节也没上映。还往后推,说很快就会上映,遥遥无期了。”
杨先生对记者表示,他购买这部电影的“电影版票”时,正值《战狼2》热映,影视成为投资热点。当时长润影视方面对外宣称,电影《狐踪谍影》的投资和票房将超过《战狼2》。长润影视中心在销售“电影版票”时故意夸大其实,其前后行为涉嫌诈骗,杨先生认为:“说是总投资2.8个亿,拿出其中一半1.4个亿,卖版票让大家分享利润,一千块钱一张版票,前景看着也不错。”
保密合同声称将回馈收藏者 负责人:不是融资,完全是电影行为
杨果然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长润影视中心印制的《狐踪谍影》版票购买合同,这份标有“保密”水印的合同内容显示,合同甲方为苏州工业园区长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产品说明部分称,《狐踪谍影》电影版票为《狐踪谍影》版权所有人特别授权电影版权产品;版票发行14万张,总合占该电影50%的票房收益分红、50%的网络版权收益分红、50%的电视台版权收益分红、50%的海外版权收益分红。
上述分红按比例赠送版票收藏者,以回馈所有收藏者对该片的支持。合同中还说明,收藏者可通过苏州工业园区长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渠道购买。其价格可能会受到市场不确定因素影响而产生波动,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收藏者自行承担。购买后电子账户为锁定账户。合同中还注明,如电影在一年内未公映,购买方可选择要求制片方回购、在甲方平台换购其他等值版权产品、继续持有直到影片公映获得权益分红。合同中还有一些保密条款。这份合同显示,一名邓姓购买者花费6万元买了60张电影版票。记者致电甲方“长润影视”留在合同上的固定电话。对方表示,《狐踪谍影》的电影版票已不再销售,电影正在制作中,还没有上映:“这个项目肯定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能不能赚钱,能赚多少钱,这个谁也不能保证。”
长润影视负责品牌宣传的负责人称,他们发行“电影版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是融资行为。但就发售了多少电影版票,募集了多少资金,对方没有正面回应:“我们不是融资,我们完全就是电影行为。我们不可能募集这些东西的。因为不存在什么融资。”
业内人士:影视投资少有此类操作 从未听说“电影版票”的形式
那么,所谓的“电影版票”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否需要金融或者电影发行部门的审批呢?
一位从事电影制作和发行的业内人士透露,影视投资极少有这样的操作:“一般常规的做法,是找到制片方、发行方、出品方,把有资源的投资方绑定在一起,很多人还是愿意选择圈内的,这样绑定更好的资源。”
这位业内人士还表示,电影专业的毕业生拍摄毕业作品时,多是采用众筹的方式拉投资,但一般金额较小,是纯粹的资金支持,没有任何回报,更没有分红。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圈外人选择电影投资须谨慎:“电影投资十个项目只有一个回本就不错了。而且很多打着融资的旗号,比如融资一千万,制片人就收取融资的百分之十或者二十,就不管片子的好坏,这样的行业乱象前几年是比较明显的。”
另一位资深电影电视剧编剧也告诉记者,她从未听说过“电影版票”这种投资电影的形式。由于电影发行不可控的因素较多,她认为非主投方发起的‘众筹’和‘版票’都是不靠谱的:“大家觉得电影版票这个投资形式是不靠谱的,正规的大平台公司是比较少用这种形式的,他们不会去做金融产品,因为风险会比较大。”记者在知乎、百度贴吧等社交网络平台搜索发现,有不少网友发问,“电影版票”是不是一种新型骗局?是合法的影视融资还是电影投资骗局?很多人也在问,“长润影视”发售的《狐踪谍影》电影版票是否靠谱?
版票实为募集资金手段 律师:应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长润影视中心和“电影版票”购买者签订的合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认为,合同里虽然写有很多版权方面的条款,但归根到底“版票”只是他们募集资金的一种手段。“虽然从字面观察,它是通过对电影作品版权的预售,使购买者能够共享电影版权,并在电影上映后根据票房等情况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募集资金的手段。”
“电影版票”的做法,如果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不仅能够推进电影的市场化运作,还能为电影业繁荣起到推动作用,但如果募集社会资本行为的发起者并非影片出品方,或并未得到出品方的有效授权,或在募集资本的过程中,出现了夸大或虚假宣传等情况,就会对行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涉嫌犯罪。王辉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长润影视面向社会发出如此信息时,它就发出了合同的要约。如果要约发出前,长润影视并没有邀请到相关明星参演,且在投资额、导演等方面虚假宣传,并向公众作出虚假承诺,则涉嫌诈骗。相关人员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众首先应该认清电影版票的法律性质,“电影版票”应属于金融产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认为:“电影是融资项目,门票是凭证,利息、分红即为投资回报。只要是金融行为一定是要纳入监管,发行的金融产品也需要进行核准或备案。所以,制片方如果没有经过批准,通过出让部分投资的方式,发行版票的行为就应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
李亚律师还表示,“电影版票”购买者如要维权,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昨天,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宣传部门获悉,相关部门已经关注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究竟长润影视的电影版票如何界定?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管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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