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为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1967 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范围,包括: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观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商业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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