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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

2021-06-03 09:06:35 来源:北京商报

社交媒体平台的创新发展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治理挑战。如何合理确定平台责任和行为边界?如何引导新技术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6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了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案件的审判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创新发展,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案件逐年增长,其中2018年9-12月收案量为458件,2019年收案量为8011件,2020年收案量为10424件,同比上升30.12%。社交媒体平台纠纷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为87.71%。

强化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网络游戏、网络视频、数字音乐、网络教育、知识付费、有声读物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了新态势。在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也讲述了相关典型案例。

例如某网站经营者独享《战狼2》等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的方式进行观看。被告作为某App的经营者,购买了该网站13个VIP会员,通过登录会员账号获取原告网站上的正版影片资源,向其App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

该案中,原告网站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超出了VIP会员使用权限,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类电作品变更为视听作品,明显扩大了类电作品原来的保护范围,同样强调新兴领域的权利保护。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以网络游戏为例,此前司法判例对于应当按照哪类型客体进行著作权保护不统一,结论很可能因为适用规则的不同而产生本质区别。但不能因为客体难以归类,就不保护它的著作权,而要结合原被告主张,针对不同案件情况,找准找对个案中需要保护的客体,确定不同的侵权判定方式,进而得出较为公平合理的裁判结论。”

“随着AI、大数据、5G、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深化,传统社交模式和传播方式发生革新性变化,社交媒体的虚拟化、去中心化等特征对传统侵权认定规则产生了极大冲击。”张雯也谈道,如原来仅提供技术或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运营商,开始与平台上的用户(如主播等)进行合作或从中获取利益份额,对传统的避风港原则提出了挑战,只能在具体场景中结合利益相关性、根据具体行为来界定其法律责任。

混业经营成风 需合理认定责任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然而,随着社交平台的发展,传统避风港原则存在滥用风险。且很多平台从单一平台转变为提供不同领域服务的复合平台,社交媒体平台跨界经营的情况越来越明显,呈现出商业模式灵活、应用场景多元的发展态势,形成了庞大的新型平台经济生态。

如短视频平台发挥用户规模优势,推出“直播带货”向电子商务跨界转型,导致平台性质混同和责任交叉;微信、QQ等通过上线“视频号”“微粒贷”“理财通”等新功能,实现社交链、内容链、金融链融合重组,意味着将在法律上承担更高的资质审核、内容监管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混业经营下,平台推介内容日益丰富,公众号软文、促销抢拍、社群团购等运营链上包含了平台、主播、品牌方和媒体运营方、卖家、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可能涉及到广告、买卖、分销、代理等多重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难确定。同时,复合平台需要分业监管,容易带来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

“网络侵权行为人往往具有分散性、匿名性等特点,而平台作为供给侧和需求侧二者的连接点,处于信息、经济、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并直接或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需要加以规范。”张雯说。

如在“陪你看”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直播平台为陪伴式观影设置专区并承诺向主播提供影视资源的行为,不等同于仅提供网络服务,应承担与其经营利益相匹配的义务及责任,明确直播平台不得以创新之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服务为名牟取不当利益。

格式条款问题突出

除了运营链上主体多监管难,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认为,平台格式条款问题也较为突出。

基于平台“一对众”的产业模式以及在合同订立中的优势地位,平台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问题较多。如有的平台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格式条款中为自己设立了单方变更权,但未在协议中载明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或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使用即同意”内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在“超前点播”服务合同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超前点播”模式本身不违法,但侵害了身为黄金VIP会员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强调平台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不得损害用户依照法律或者约定享有的权利。

同时,平台集中海量用户数据,负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进行有效监管的义务。在实践中存在平台未经用户同意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或超越目的、方式和必要范围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情况,这些均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造成重大隐患。

张雯表示,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针对新兴互联网产业发展不规范、打法律擦边球问题,加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网络刷单炒作信用、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网络灰黑产业。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需求,明确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和追责机制,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陶凤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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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RT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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